12月13日,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公开征求《盐城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明确:
在居住区停车场所:新建住宅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并按照不低于停车位3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在单位内部停车场所: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在专用停车场站:公交、环卫、通勤、物流、警务等专用停车场站按需建设配备充(换)电设施。在城市公共停车场所:新建的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停车位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5%。A级以上景区充(换)电设施实现全覆盖,4A级以上景区建设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停车位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20%。在城际公路停车场所:加快城际公路沿线充电设施的升级改造,提高大功率快充设施比例,充电最大输出功率160千瓦及以上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不低于50%,新建充电设施原则上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内建设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在农村地区停车场所:在人口集聚度高、车流量大、电网路网配套好的县区、城乡结合部、镇政府、村委会等建设公共大功率快充站,在大型村镇、乡村旅游重点村以及农产品物流基地、集中安置区等建设快慢结合的充电设施,形成家庭慢充为主、公共快充为辅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实现充电设施“村村全覆盖”。
关于公开征求《盐城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范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研究起草了《盐城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请于2024年12月18日前反馈至邮箱yczbc590@126.com。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请署名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附件:盐城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