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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补贴最高0.4元/kWh!衢州发布充电基础设施奖补细则

2024-12-26

关于《衢州市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近日,市发改委印发《衢州市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衢发改发〔2024〕44号),《实施细则》分为资金来源和奖补范围、奖补对象和申报条件、奖补标准、申报要求、监督管理等5个方面。

(一)资金来源和奖补范围

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建设奖励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投运、可正常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且接入浙江省充电基础设施治理和监管服务平台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二)奖补对象和申报条件

在衢州市范围内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建设、运营的公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不包括个人私有桩),建设、运营商应符合《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7〕52号)所提资质要求。

申请补助资金的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充电基础设施经核查检测合格后,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接入省级监管平台并接受政府监管。

3.按国家、省要求实现充电基础设施数据共享。

4.承担公共领域充换电服务,且承诺服务期3年以上。

5.如存在充电基础数据无法传输监测或作假,申报项目坏桩率达到20%以上等情况的,不予补贴。

(三)奖补标准

本次奖补,若符合补助条件的申报补助资金超过补助资金总额度,则同比例下调各项补助标准。

1.建设补贴:建设补贴按照单位千瓦容量进行,其中:乡村、城市直流充电桩按300元/千瓦,给予乡村、城市交流慢充桩按60元/千瓦,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

2.运营补贴:以省级平台数据为依据,根据单枪年充电量分级进行补助。分级标准根据等效利用率计算,即根据单枪60kW快充设备年充电利用率(下称“等效利用率”)对应的充电量进行分级核算(补贴水平分6档,其中对已盈利或无效桩不予补助),其他功率设备等效利用率依据实际功率等比例折算充电量后确定。

(四)申报要求

根据管辖归属,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至属地发改部门(或智慧新城管委会、智造新城管委会),属地初审汇总后报至市发改委能源处。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实地审核,根据第三方出具的审核评定结果,市发改委形成资金补助方案并在衢州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资金拨付程序拨付兑现补助资金。

(五)监督管理

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申报主体,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补助资金申领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按照不重复补助原则,已享受中央、省级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的有关项目,不再享受此次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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