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布《浙江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联合发布《浙江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范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监督管理。
1、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设立充(换)电设施运营商。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商参与各类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参与老旧小区、乡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投资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并拥有所有权。2、办法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相关设施,包括:1)公用充电设施,指为非特定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2)自用充电设施,指在居住区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3)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4)公用换电设施,即通过电池更换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服务的经营性换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