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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来了!丽水市补贴总计350万元,最高按300元/千瓦进行补贴

2024-09-13
丽水市为更好地发挥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等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激发运营建设主体投资积极性,加快丽水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和提质增效,根据《丽水市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丽政办发〔2023〕71号)和省财政厅下达的2022年、2023年、2024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预算通知等文件要求,丽水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丽水市级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补助资金为用于市级的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共计350万元。奖补范围为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不包括个人自用充电设施。

补助对象为在莲都区和丽水经开区范围内,于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时间段内新建的公用和专用乡村直流充电桩、乡村交流充电桩、城市直流充电桩。发放对象为在莲都区和丽水经开区有运营活动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建设、运营商应符合《丽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所提资质要求。

对乡村直流充电桩按300元/千瓦、乡村交流充电桩按60元/千瓦、城市直流充电桩按200元/千瓦的标准进行补贴,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运营补助以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省级监管服务平台的充电量数据作为依据,根据单桩年充电量分级进行补助。

分级标准根据等效利用率计算制定,即根据单枪60kW快充设备年充电利用率对应的充电量进行分级核算,等效利用率在1%以下和10%以上不予补贴,等效利用率在1%-10%以内分级补贴。其中,乡村规划内点位或确实需要布点的乡村点位由县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照0.2元/千瓦时进行补贴。如申请补助总金额超过350万元,则同比例下调各项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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